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暫行) 為規范建筑垃圾大宗固廢綜合利用產業發展秩序,提高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水平,培育行業骨干企業,制定本規范條件。
各地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的設立和布局應根據區域內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預測情況、運輸半徑、應用條件等,統籌協調確定。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要與城市總體規 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循環經濟規劃及舊城改造、大型工 業園區改造、城市新區建設等大型建設項目相結合。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選址必須符合國家法律 法規、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統籌資源、能源、環境、物流和市場等因素合理選址,有條件的地區要優先考慮利用 現有垃圾消納場。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的固定生產場地 宜接近建筑垃圾源頭集中地,交通方便,可通行重載建筑垃 圾運輸車。在條件允許時,在拆遷現場進行現場作業。
鼓勵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進行拆遷、運輸、 處置和產品應用等產業鏈相關環節的整合,以資源化利用為 主線,提高產業集中度,加速工業化發展。

